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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终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玉成与被上诉人王玉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成,王玉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成,男。委托代理人周荣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明,男。上诉人王玉成与被上诉人王玉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宛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王玉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玉成及代理人周荣杰、被上诉人王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王玉成。审判长  尹庆文审判员  宋池涛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