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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定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定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男,1970年5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身份证号码3729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周潭镇彭桥村中涧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定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定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定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陶县看守所。定陶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娟。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日9时许,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定陶县仿山镇吴灯庙行政村被害人吴某家堂屋西间内秘密窃取被害人吴某现金人民币400元,被当场被发现后现金被退换被害人。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于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受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样本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前科查询、户籍信息,证人邵某证言,被害人吴某陈述,被告人章某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钱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振桥审 判 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田秋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传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