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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立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曲金华与韩忠鹏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金华,韩忠鹏,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立保字第11号申请人曲金华,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申请人韩忠鹏,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申请人李伟,自然情况不详,车主,申请人曲金华因与被申请人韩忠鹏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韩忠鹏驾驶的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保管该车辆。申请人曲金华向本院提供孟凡斌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曲金华申请对韩忠鹏驾驶的小型���车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韩忠鹏(车主李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林路59栋4门50号)的(发动机号码:E043242)小型轿车车籍,并由申请人曲金华保管;二、冻结担保人孟凡斌所有的位于安图县明月镇明安街33-4-4-47号(房产证号:安图县房权证明月镇字第000405**号,面积:72.56平方米)房屋。申请人曲金华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潘月初审判员  崔贤洙审判员  尹龙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伟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