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00038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1日被取保候审。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廷磊、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杨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组织曹某某、赵某、刘某某、贾某某等人分别在武陟县圪垱店乡高伊村、王伊村、冯村进行赌博。2、2014年4月2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贾某某、刘某某、曹某某、赵某等人在武陟县文化路“四季春”小区3号楼中单元202室侯某某家用“牌九”进行赌博,被武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曹某某、赵某、刘某某、贾某某、侯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马某某、肖某某、成某某、杨某乙的证言、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赌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甲犯赌博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孙中华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维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