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恢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黄雄与洋浦衡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浦衡祥贸易有限公司,黄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洋浦衡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经理。被执行人黄雄。申请执行人洋浦衡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以(2013)龙执字第4642-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黄雄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海东路XX号X号楼XXX房产(产权证号:HK080XXX**)和海口市滨海东路XX号地下-X(车库)XX、XX号车位(产权证号:HK147XXXXX、HK147XXXXX),以及被执行人黄雄名下的琼OXXX**宝马轿车一辆进行了续封。现续封期限将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查封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黄雄名下的琼OXXX**宝马轿车一辆;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黄雄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海东路XX号X号楼XXX房产(产权证号:HK080XXX**)和海口市滨海东路XX号地下-X(车库)XX、XX号车位(产权证号:HK147XXXXX、HK147XXXXX);三、上述车辆续封期限为两年,房产续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邢益伟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坤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