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与单箕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单箕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地址:永年县临洺关镇××东大街一号。法定代表人,贾勇。被告:单箕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与被告单箕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单箕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凯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