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7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蜀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蜀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7688号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3号楼1-1。法定代表人邹隆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琴。被告刘蜀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蜀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