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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执字第5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忠海与胡春秀、夏亚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海,胡春秀,夏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区执字第565-3号申请执行人:周忠海。被执行人:胡春秀。被执行人:夏亚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武区白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胡春秀、夏亚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20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29596.5元(从2007年9月21日起至2010年1月1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0677元(从2010年1月2日起至2015月5月27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一套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紫阳村49号的房屋为被执行人胡春秀从其父胡冬生处继承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胡冬生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紫阳村4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昌84-1019)的房屋。二、续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