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唐兴元与陈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兴元,陈庆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381号原告:唐兴元。被告:陈庆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兴元与被告陈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兴元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兴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唐兴元负担。审 判 员 黄乐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支沪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