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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唐兴元与陈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兴元,陈庆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381号原告:唐兴元。被告:陈庆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兴元与被告陈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兴元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兴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唐兴元负担。审 判 员 黄乐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支沪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