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桂萍与彭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萍,彭传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高桂萍。被告彭传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桂萍诉被告彭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桂萍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规定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