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堂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桂萍与彭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萍,彭传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高桂萍。被告彭传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桂萍诉被告彭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桂萍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规定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