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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大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威海市大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450号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2701号。负责人林和村,经理。被告威海市大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怡海园76号。本院受理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大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威海市大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怡海园76号,不属于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位于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怡海园76号,该住所地不属于本院辖区,因此,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管辖权所提异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威海市大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