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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459号原告:高某某,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玲,重庆市荣昌县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女,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恭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建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