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滕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吕民玺与被告赵恒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民玺,赵恒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吕民玺,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军,滕州市荆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恒斌,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建华西路60号银狐大厦。负责人:华洪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士高、管相波,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民玺与被告赵恒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民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恒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民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民玺撤回对被告赵恒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吕民玺负担。审判员  闫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秀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