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驻法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蕾与孙小虎、阮海娟、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蕾,孙小虎,阮海娟,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江阴大不同服饰有限公司,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黄蕾,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112号1号楼11号。被执行人孙小虎,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建新街。被执行人阮海娟,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345号2号楼3单元1007号。被执行人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徐舍镇临津路5#。法定代表人孙献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阴大不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顾山镇国东村。法定代表人孙献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确山县天河雪��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竹沟镇新平街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阮海娟,该公司经理。本院(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六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价、扣留、提取孙献法、孙小虎、阮海娟、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江阴大不同服饰有限公司、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等六被执行人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或其它财产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