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金生与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生,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生,男,住址江西省。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申请执行人李金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机器设备等资产一批委托评估、拍卖。经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批资产评估总价为893093元(详见深鹏信资估字(2015)034评估报告书)。鉴于被执行人未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以拍卖底价人民币893093元将上述机器设备委托深圳市城投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在2015年05月19日举行的拍卖会上,竞买人孙寿延以人民币1290000元竞得该批资产,竞买人现已支付完毕竞买款项。经审查,该拍卖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确认经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一批等资产(详见深鹏信资估字(2015)第034号评估报告书,以现状为准)由竞买人孙寿延竞得,该批财产的所有权自移交起转移给竞买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李 怡执行员 张允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萧活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