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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立他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郝巨恒与辽阳胶版印刷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巨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C}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他字第4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郝巨恒,男,1937年5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2015年4月9日,一审起诉人郝巨恒向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人称:2013年2月18日我与被告辽阳胶版印刷有限公司口头达成印刷《神州第一人》一书800套,协议印刷费37.000.00元,被告保证印刷质量达到省级标准。我收到书后,开始出售,在售书过程中,发现被告印刷的书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根本达不到省级行业标准,错字超0.2%等。由于被告印刷书籍严重不合格,致使我现有362套书根本不能销售,造成经济损失35.208.00元。现特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返还原告印刷费37.000.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35.208.00元。宏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作者印刷书籍,需要符合有关规定。郝巨恒没有向申请书号的出版社提供印刷厂的资质证明,吉林人民出版社也未开出委印单,郝巨恒就开始印刷《神州第一人》一书,违反了相关规定。起诉人郝巨恒与原、被告口头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是无效合同,要求返还印刷费和赔偿损失,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遂作出(2015)辽宏立他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不予受理。上诉人郝巨恒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查明,郝巨恒与辽阳胶版印刷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故上诉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宏伟区人民法院(2015)辽宏立他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