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满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满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刘某,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南宋村村民,住该村。身份证号1306211989********。委托代理人田新立,满城县新立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南宋村村民。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新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12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因婚前原、被告互不了解,婚后发现与被告脾气性格不投,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夫妻感情一直不和,2013年10月26日,被告离家与原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前无个人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原告提供满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载明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2年10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刘某主张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6日离家出走,现无法联系到被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提供2014年12月16日满城县要庄乡南宋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载明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二人经常争吵打架,夫妻感情一直不和,2013年10月26日,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上述事实有满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满城县要庄乡南宋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为家庭琐事争吵,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于结婚一年后离家出走,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经本院做调解和好工作,原告不同意和好。考虑被告离家出走的情况,以判决原、被告离婚为宜。因被告未出庭,故对原、被告财产本案不予处理。可待被告出现后,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意见如下: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泊舟审 判 员 赵兰水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会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