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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鲍正超与苗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正超,苗玉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35号原告:鲍正超,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苗老集镇刘光村委会鲍庄41号。身份证号码:342123196702156710被告:苗玉飞,男,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审理原告鲍正超诉被告苗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正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正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正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鲍正超负担。审判员  张卫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琪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