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鲍正超与苗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正超,苗玉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35号原告:鲍正超,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苗老集镇刘光村委会鲍庄41号。身份证号码:342123196702156710被告:苗玉飞,男,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审理原告鲍正超诉被告苗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正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正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正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鲍正超负担。审判员 张卫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琪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