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严泽义与黄堂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泽义,黄堂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67号原告:严泽义。委托代理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堂付。委托代理人:沈玉龙,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泽义与被告黄堂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泽义撤回对被告黄堂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泽义负担。审 判 长 吕学强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赵宁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