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伍金仲、叶庆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伍金仲,叶庆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330号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徐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创英、萧妙连,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伍金仲,男,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叶庆坤,男,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伍金仲、叶庆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嘉婷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