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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河北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河北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风岐。委托代理人:赵景成。被告:河北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金厚。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被告河北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河北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本案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320元由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