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郭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浚民初字第226号原告郭xx,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被告王xx,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原告郭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消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xx诉称:我与被告王xx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按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开始生活。因双方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整日因家中小事与我发生争吵,我想可能有了孩子后被告的行为可能有所收敛,但儿子王x1995年1月29日出生、女儿王x一2000年1月21日出生后,并没有给我带来向往的幸福生活。被告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我一说被告,被告就大吵大闹,并殴打我。我对被告已失去信心,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王x一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被告王xx辩称:我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女王x一。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子女状况及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郭xx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王xx的质证意见: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王xx无异议。居民户口薄(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婚生女儿王x一的身份信息情况。被告王文奇无异议。浚县善堂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康检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告未孕的事实。被告王xx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郭xx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xx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原告郭xx的质证意见: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郭xx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王xx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且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调取了王x一的询问笔录,内容为原告郭xx与被告王xx离婚后,她选择随其母亲郭素可共同生活。原、被告均无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依据当事人的陈述、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郭xx与被告王xx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3年农历腊月初十举行了典礼仪式同居生活,1994年1月2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子女,子王x1995年1月29日出生、女王x一2000年1月21日出生,现女儿王x一随原告共同生活。庭审中,被告王xx自愿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郭xx孩子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郭xx与被告王xx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婚生女王x一随原告郭xx生活时间较长,并自愿选择与其母亲共同生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庭审中,被告王xx同意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郭xx孩子抚养费,但在给付时间上双方存有分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之规定,被告应定期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考虑本案实际,以每年的12月前给付孩子当年的抚养费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xx与被告王xx离婚;婚生女王x一暂随原告郭xx共同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王xx在判决生效后,于每年的12月前按每月1000元一次性给付原告郭xx孩子当年的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消烊审 判 员 董胜利人民陪审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焕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