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4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小欣等与石秀珍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欣,王桂军,石秀珍,王嘉,王梓豪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4675号原告王小欣,女。原告王桂军,女。被告石秀珍,女。被告王嘉,男。被告王梓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欣、王桂军诉被告石秀珍、王嘉、王梓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欣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小欣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