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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4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小欣等与石秀珍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欣,王桂军,石秀珍,王嘉,王梓豪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4675号原告王小欣,女。原告王桂军,女。被告石秀珍,女。被告王嘉,男。被告王梓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欣、王桂军诉被告石秀珍、王嘉、王梓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欣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小欣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