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法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向进勉、彭英金、万坤香、向俊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进勉,彭英金,万坤香,向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法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许信,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向晓明,女,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迁陵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向进勉,男,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彭英金,男,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万坤香,女,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向俊清,男,湖南省保靖县人。本院在执行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向进勉、彭英金、万坤香、向俊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4)保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在再审中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保民初字第244号���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友军审判员 向兴国审判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