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龙星诉被告李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龙星,李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1180号原告:周龙星,男。被告:李光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龙星诉被告李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龙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龙星承担。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诗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