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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龙星诉被告李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龙星,李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1180号原告:周龙星,男。被告:李光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龙星诉被告李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龙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龙星承担。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诗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