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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先太诉被告王生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太,王生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417号原告王先太,男,195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翟店镇贾村新西街050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伟,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翟店镇贾村,农民,系原告长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靳水鱼,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生财,男,1948年9月15日(阴历)出生,汉族,住潞城市翟店镇贾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太诉被告王生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先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先太承担。审 判 长  申海鸥审 判 员  高 燕人民陪审员  张永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