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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金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刘金翔,胡良,岳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直属营业部,遂平安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恒,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翔,男,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罗山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涛,息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良,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磊,男,1977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息县,农民。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直属营业部。原审被告遂平安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金翔、胡良、岳磊、原审被告郑州保险公司直属营业部、遂平安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彦伟,刘金翔及委托代理人张涛,岳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邱世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