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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谭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45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2008年1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3月5日因吸毒,被万州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3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8日因吸毒,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9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第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凤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初,被告人谭某某在万州区诗仙路“自然美”楼上604号房间,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和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获得赃款人民币500元。2015年2月5日14时左右,被告人谭某某准备再次向吸毒人员刘建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0.8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31克。另查明,2015年2月5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民警在万州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相关照片、通话清单、毒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情况说明、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刑事判决书、证人刘某某、刘某、郝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在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谭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惠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