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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何保国与郝林林、张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保国,郝林林,张小娟,郝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何保国,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郝林林,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小娟,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郝拥军,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保国与被告郝林林、张小娟、郝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保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小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保国提出对被告张小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保国撤回对被告张小娟的起诉。审判长 王 慧审判员 刘佰平审判员 马继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