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商初字第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瑞鹏与陈祥庆、邵萍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鹏,陈祥庆,邵萍芳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商初字第0364号原告张瑞鹏。委托代理人蒋国祥,上海市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祎,上海市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祥庆。被告邵萍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鹏与被告陈祥庆、邵萍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瑞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鹏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张瑞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