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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商初字第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瑞鹏与陈祥庆、邵萍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鹏,陈祥庆,邵萍芳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商初字第0364号原告张瑞鹏。委托代理人蒋国祥,上海市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祎,上海市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祥庆。被告邵萍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鹏与被告陈祥庆、邵萍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瑞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鹏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张瑞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