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8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峰与陆臻、周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陆臻,周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801-1号原告张峰,男,汉族。被告陆臻,男,汉族。被告周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诉被被告陆臻、周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查封被告陆臻、周妍名下价值92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峰、冯宜嫚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十马路XX号甲20门,建筑面积34.82平方米房产一处;二、查封陈彬、徐红军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XX号243,建筑面积60.01平方米房产一处;三、冻结被告沈陆臻、周妍名下银行存款920,000元或查封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