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王某某、郑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郑某某,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662号原告石某某。被告郑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爱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克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