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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红英与刘立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李红英,女,汉族,农民。被告刘立厚,男,汉族,农民。原告李红英诉被告刘立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立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红英诉称,2014年3月份被告刘立厚几次向原告李红英要求借款5000元,并言明三个月内归还,原告李红英看到被告刘立厚确有工程等待下料,2014年4月1日原告在朋友处借款5000元,交给被告以解其紧急之需,被告当即保证只要工程款结回立即归还或三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在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却提出要求抵顶原告丈夫在他人处的借款,原告表示不同意后,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请求由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立厚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红英由于丈夫王某某与被告刘立厚相识,亦与其相识。2014年3月份被告刘立厚几次以工程备料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李红英要求借款5000元,起初原告不同意向其借款,在原告丈夫的一再动员下,原告李红英也看到被告刘立厚确有工程等待下料的情形,原告遂于2014年4月1日在朋友处借款5000元转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据借款5000元借条一张,并约定三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在原告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被告却提出要求抵顶原告丈夫在他人处的借款,其意见未得到原告同意,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请求由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实上述事实,原告李红英提供的证据有:⑴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⑵2014年4月1日借条一张。被告刘立厚未到庭没有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据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对证据1、2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立厚在原告李红英处借款5000元属实,有条据为凭,本应及时归还,然而在原告多次催要时,被告刘立厚仍未及时偿还,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和催款损失。由于原告当庭放弃由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仅要求由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此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立厚归还原告李红英借款5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立厚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世宏人民陪审员  辛新会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要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