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0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孔维东与陈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维东,陈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2538号原告:孔维东,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绿宝花园城一期A区。被告:陈文波,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维东诉被告陈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维东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维东以补充证据为由正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维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44元,减半收取74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22元,由原告孔维东负担。审 判 长 谢宗钧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黎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