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桂芳与被申请人陈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桂芳,陈清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罗桂芳,女,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陈清霞,女,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申请人罗桂芳因与被申请人陈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清霞银行存款人民币19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三明顺民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信用担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桂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清霞银行存款人民币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罗桂芳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