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昆明驰展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秋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驰展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文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昆明驰展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法定代表人:青文章,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航,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文秋香,女,汉族,生于1970年04月15日,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元谋县元马镇。本院在执行昆明驰展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秋香买卖合同纠纷(2014)元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8.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文秋香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执字第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杨金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光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