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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玉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玉兰,唐立军,黄儒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玉兰,住蛟河市。委托代理人:王纪财(系上诉人宋玉兰之子),住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立军,住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儒保,住蛟河市。上诉人宋玉兰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玉兰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宋玉兰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玉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宋玉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思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