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常杰、田秀花与刘书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杰,田秀花,刘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汤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常杰。申请执行人田秀花。被执行人刘书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城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书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书生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书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书生之妻胡保凤在银行有存款,应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书生之妻胡保凤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