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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常杰、田秀花与刘书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杰,田秀花,刘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汤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常杰。申请执行人田秀花。被执行人刘书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城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书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书生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书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书生之妻胡保凤在银行有存款,应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书生之妻胡保凤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