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宾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罗云勇与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罗云勇。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江坳口,组织机构代码75974434-7。法定代表人杨瑞钟。罗云勇与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罗云勇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8000元,本院于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已履行20000元,尚余28000元未履行。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审 判 员  郑广宜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德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