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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黄某申请执行孔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46年10月21日生,汉族,楚雄市人。被执行人孔某,女,1958年9月25日生,汉族,楚雄市人。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562号黄某申请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5044.4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0)楚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水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