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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宝初字第0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清与被告冯海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2067号原告张某某,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冯某某,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连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