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宝初字第0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清与被告冯海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2067号原告张某某,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冯某某,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连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