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耀民与杨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耀民,杨克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634号原告郭耀民,男。被告杨克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耀民与被告杨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耀民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耀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鹏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跃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