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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耀民与杨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耀民,杨克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634号原告郭耀民,男。被告杨克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耀民与被告杨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耀民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耀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鹏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跃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