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刑再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亚、武成帅等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亚,武成帅,赵某,潘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再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亚,无业。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7月7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5月13日被逮捕。2014年11月20日因再审被押回再次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武成帅,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已服刑完毕。原审被告人赵某,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已服刑完毕。原审被告人潘某,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已服刑完毕。原审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已服刑完毕。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亚等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4)温瓯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4月份前后,原审被告人李亚伙同童非武、黄信标、陈春华、梁俊锋、黄维华(均已被判刑)等人在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的山上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扑克牌“牌九”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梅志文(已判刑)等人为赌场进行望风。该赌场开设二十余场,每场纠集的参赌人员达一二十人,原审被告人李亚伙同童非武、黄信标等人抽取头薪共计5000元以上。期间,原审被告人李亚、武成帅、赵某三人合伙在该赌场内进行倒款,每倒款10000元收取利息200元,共获利3000余元。后原审被告人李亚、武成帅、赵某将23000元倒款给李某,李某还款7000元后一直没有归还剩余款项。2012年6月份的一天,原审被告人李亚委托“光头”寻找李某。同年7月12日中午,原审被告人李亚通过“光头”找到李某,后指使原审被告人武成帅、赵某、潘某、刘某及王可乐(已被判刑)驾驶车辆来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龙霞南路81号“胡子五金店”向李某索取上述债务,因李某未能满足要求被强行拉到车内,并被带至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江南大道150号“欧陆”咖啡美食厅内。期间,刘某到原审被告人李亚开设的棋牌室拿了200元用于加油,后由于人数众多,刘某未到青田。原审被告人武成帅、赵某、潘某及王可乐在该咖啡厅内对李某进行威胁让其还钱。当日18时许,李某被公安人员解救。原审被告人武成帅归案后打电话给原审被告人赵某、潘某、刘某进行劝投。后原审被告人赵某、潘某、刘某自行相继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原判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李亚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武成帅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追缴原审被告人李亚、武成帅、赵某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上诉人李亚上诉称,其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立功;量刑过重,要求二审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亚等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的事实,有上诉人李亚、原审被告人武成帅、赵某、潘某、刘某、同案犯陈春华、童非武、王可乐、梅志文、黄信标、梁俊锋、车小彬、黄维华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案犯陈春华、童非武、黄信标、王可乐、梁俊锋、车小彬、梅志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能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李亚系涉案赌场的股东之一,该赌场开设二十余场,每场纠集的参赌人员已达一二十人等事实。因此,本案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亚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又伙同他人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武成帅、赵某结伙开设赌场,又为索取非法债务,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潘某、刘某为索取非法债务,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李亚及原审被告人武成帅、赵某犯数罪,应予并罚。上诉人李亚归案后虽然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但未能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其引诱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故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李亚、原审被告人武成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武成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原审被告人赵某、潘某、刘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原审被告人刘某又系从犯,均可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亚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玲珑审 判 员 徐继松代审判员 戴华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季王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