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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行赔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沈俊良与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俊良,镇江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润行赔初字第00003号原告沈俊良。委托代理人沈华。委托代理人徐燕芬。被告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本市金润大道1018号。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朝晖,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范雪燕,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俊良与被告镇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俊良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孙海芬人民陪审员  周宏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