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孔尧,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燚,男,住四川省夹江县华头镇。(该社职工)被告:吴刚,男,住四川省夹江县麻柳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6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68元,由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向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