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8月22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国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