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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8月22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国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