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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发元与段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元,段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李发元。被执行人段翔。(被执行人段翔又名段红明)原告李发元诉被告段翔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4月10日作出的(2007)陂前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发元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段翔给付下欠款10000.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了(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08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段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段翔在本辖区无登记房产,在金融机构无存款。2015年4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210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083号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要求其于5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此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07)陂前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07)陂前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