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江平与王红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江平,王红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164号原告:章江平,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安吉县人,农民,住浙江省安吉县良朋镇迂迢自然村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906023218)被告:王红慧,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龙游县人,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曹家村卢家4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30110062X)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江平与被告王红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江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红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江平的申请是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收取4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1060元,由原告章江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