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吕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81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刘占峰,石家庄市深泽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