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黄九源与游洋霞、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九源,游洋霞,巫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黄九源,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游洋霞,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巫勇,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九源与被告游洋霞、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九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游洋霞、巫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九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黄九源负担。审 判 长 邱盛林人民陪审员 曾 霞人民陪审员 江开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鹏 关注公众号“”